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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恩寺研究第三章——(三)寺庙建成之后(2)
发布时间:2021/6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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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治三年(1490年)
是年,白马土官佥事王鉴,率番众赴京朝觐。
《明实录·孝宗实录》载:“弘治三年九月癸丑(1490年9月17日),四川松潘卫白马路长官司……各遣通使等来贡。赐綵定钞在差。”
同年,青川白马番地因遭灾之故,免去朝觐。
《明史·四川土司》载:“(弘治)三年,免思曩日安抚司等十六族明年朝觐,以守臣言其地方灾伤也。”
据此史料可知,明朝时,对“朝贡制度”的要求,还是很严格的。
弘治四年(1491年)
是年,白马土官佥事王翰,因失职而应受惩罚,但却从宽处理。
《明实录·孝宗实录》载:“弘治四年八月庚午(1491年9月29日),松潘东路小河千户所地方,番贼入境,军士被杀者七人,掠者十四人。命逮问提督指挥陈琦等,停协守左参将白珍、副总兵李镐俸三月,兵备副使龚泽俸三月。其土官佥事王翰、宣抚薛绍勋宥之。”
“松潘东路小河千户所”,其地望在今平武城西铁龙堡以上的区域。
王翰,字文渊,为白马土司王玺之孙,王鉴之子。
史料说明,明帝国对驻军采取的是当罪者罪之,当罚者罚之的政策,但对龙州的白马土司却采取的是“宥之”的处理方式。这就说明,明帝国对龙州土司采取的是特殊政策。
弘治十五年(1502年)
是年,因朝贡违限,明廷对薛土司进行了处理。
《明实录·孝宗实录》载:“弘治十五年二月壬子(1502年3月17日),四川龙州宣抚司土官宣抚薛绍勋遣人来朝违限,绍勋自请罪,命宥之。”
弘治十六年(1503年)
是年,白马王土司因朝贡“过期”而受“减赏”之罚。
《明实录·孝宗实录》载:“弘治十六年六月巳亥(1503年6月27日),四川松潘卫白马路长官司进马过期,照例减赏之半。”
明帝国对土司朝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,同时,要求也异常严格。据《明会典》、《明史》等载,土司朝贡是“每三年一入贡”;具体时间是必需要在本年十二月终到京;对入京朝贡的人数也有严格而具体的规定。如出现“违限”、“过期”等情况,则视情节之轻重,予以惩罚。上面两例,即是明证。
明武宗正德二年(1507年)
是年,龙州白马土官佥事王枋,奉调出境,在文州(今甘肃省陇南市文县)参与平叛作战。
《薛氏宗谱》载:“正德二年丁卯,流贼蓝四、蓝五,同大势贼首党廷芳等,攻打文州,两院行委(薛)绍勋,点选兵夫二千员名移关。佥事王枋同舍丁薛永传,前于白水江百战古城隘口,获功解完验赏。”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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